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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知道征收后为多获取补偿而恶意支出的费用能赔偿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6日

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在知道房屋即将被征收后又支出了21万工程款,最终法院以对方公司主体虚假和为多获取补偿而恶意支出为由不予赔偿。
判决书节选:
        经查,在上述2014年4月9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中,施工人为“湖南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并加盖相应公章,但全国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示的内容显示,上述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被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销登记。 
        法院认为,对于澳某公司主张的2014年4月9日施工费215000元,经查,其施工主体虚假、具体支付数额的真实性存疑。而且, 在收到4月11日函件之后,澳某公司应当合理预见其与佳某公司之间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面临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并对其是否继续为履行该合同进行投入作出合理评判,以避免损失扩大。从澳某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预算单及施工费收据记载的时间结合澳某公司的陈述可以反映,澳某公司在2014年4月11日后在佳某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启动装修改造程序并支付相关施工费用,故澳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属于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澳某公司要求华某糖厂补偿其施工费用215000元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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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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