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非农业户口享有经济社集体成员资格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8日
张静律师解答:不享有,必须是农业户口才享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具有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是否有权请求分配责任田。《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曾某虽因与经济社的成员结婚,20141211日将户口迁至经济社处,但因其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并不必然取得经济社的成员资格。根据法律规定,经济社的成员资格及是否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应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虽然原审经济社社长称“户口在我社就属于我社成员”,但该社长对曾某的行政处理申请请求仍表示“由社员大会决定”。原审判决认定曾某不具有经济社的成员资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资料

张静律师
电话:18078803…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