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公司没有合同依据及相关证据擅自停止供货及结算,则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便利店加盟纠纷案件,公司称加盟商违约,擅自销售外购商品,但没有证据,就直接停止给加盟商供货了。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邹某、永某公司在履行《联营协议书》的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及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关于双方在履行《联营协议书》的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及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本案讼争《联营协议书》其实质是特许经营合同。邹某与永某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合法有效。永某公司主张邹某存在违约行为,主要有: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擅自外购商品。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的行为虽属于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但不致造成重大损失;永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邹某有擅自外购商品的行为及所销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永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从其经营系统中显示邹某有营业款未按时上缴,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永某公司主张邹某存在的几种违约情形,法院不予确认。邹某主张永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主要依据是永某公司2015年10月5日正式通知不结算提成给邹某,并停止供货给邹某,并从2015年10月12起停业整改。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联营协议书》只约定了邹某的违约责任,对永某公司方具体违约行为没有明确约定,但明确约定永某公司应供货给邹某并按时发放营业提成,永某公司如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与邹某同等的违约责任。永某公司确认停止供货、停发营业提成的行为,上述行为属于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