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外嫁女的儿子享有集体成员资格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1日

律师解答:只要户口一直在本经济社就有资格。如果曾经迁出迁入,则适用经济社关于资格认定的章程确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中,谢小某出生后随母入户陈某经济社所在地,经济社无证据显示谢小某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且谢小某的母亲陈某具有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已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此,谢小某依法应属于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的调整与发放应以股东身份的确认为前提,对于2018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已发放完毕,经济社不同意补足,且无证据证实小某之前提出过相应申请,镇政府驳回谢小某要求经济社支付2018年端午节过节费4750元的申请,并无不当。

律师资料

张静律师
电话:18078803…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