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隐名股东想显名了需提交哪些证据?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律师解答:需提交自己已经出资的证据和实际上已经在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就提交了自己的出资证据,虽然不是直接转到代持人或公司账户里,但转账金额和时间都对的上,其次原告保管了公司诸多公章、证件、合同原件等材料,且电子邮件和微信聊天等证据都表明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和代持人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王某主张其系华某公司的隐名股东,由白某代持其股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王某应当举证证实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而王某主张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对华某公司的出资义务,第一期注资款为178500元、第二期注资款为17850元。为此,王某提交了其于2018年8月23日从其银行账户中支取现金280000元、白某于同日向华某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投资款39×××00元,以及其于2019年3月28日从银行账户中取现23000元、白某从其银行账户中转账45000元投资款至华某公司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而对于上述注资事实,华某公司均出具了《华某公司股东注资证明》予以确认。虽华某公司与白某均否认有收到王某所交付的注资款的事实,且王某也确认股东注资证明系其打印好后交付给各股东的事实,但王某的上述现金支出时间与白某向华某公司账户打入投资款的时间吻合,且王某对其账款的支取及交付给白某的细节均作出了明确说明。
另外,王某持有华某公司的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白某的私人印章,保管华某公司的公章备案证、开户许可证、场地租赁合同、设备《订购合同书》及《购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证件、合同原件的行为,也可以证实其实际掌控公司的事实,与股东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其持有公司最多股份的持股人身份相符。
同时,在白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王某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其确认王某于2019年4月12日与徐某发起了注销华某公司的动议,而王某与徐某可发动注销华某公司动议的行为本身,可推定出王某与徐某为该公司股东的事实。
综上,鉴于王某的现金支取时间及金额与白某交付投资款的时间及金额基本可以吻合,而白某并未提交反证推翻其银行账户在该时间内收取王某所主张金额款项的事实,故法院对王某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法确认王某系华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5.7%。现王某要求华某公司及代持股股东白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