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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成为了公司股东,双方还构成劳动关系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律师解答:一般要清算,有余款才能退款,但特殊情况也可以特殊考虑。如下面这个案件,三个合伙人,只要一个合伙人有出资证据,其余两个都不能证明自己出资了。最终法院认为是其余两个合伙人经营期间财务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清算,且其二人未出资,酌情判决二人各退另一个合伙人2万5。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钟某之间的合伙关系合法有效。法院认定,三方合伙经营的以本理发店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开业,并已实际经营。关于三个合伙人的出资问题,王某出资了8万元各方均予以确认,但张某和钟某的出资各方争议较大,且均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张某和钟某的举证与实际出资的关联性。另外,综合各方在庭审的陈述及质证意见,法院认定在以本理发店经营过程中,2017年3月份前财务情况由张某掌控,此后由钟某负责。后以本理发店已无实际经营,以本理发店的设备如何处置各方均表示不清楚。王某诉请解除三方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三方合伙经营协议》,由于该店已无法继续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各方的陈述,涉诉合伙企业经营前期,三方均有参与经营。但后由于意见不合,王某已经不再参与经营。而财务由开业至2017年3月份由张某管理,其后由钟某管理。但张某和钟某均无制作合法规范的财务账册,也无法提供合法的财务凭证,没有合法合理的财务制度,而仅是手工记账,且无法核实收入和支出,各方对手工记账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根据钟某后来提供的几本笔记本,亦仅为工作人员手工记录的数字,没有账册和发票等证明收入和开支。法院认为,各方合伙成立的理发店并无合法正规的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混乱且无法查清张某和钟某的出资情况及理发店的经营情况。经营过程中对管理问题各方亦存在过错,王某以意见不合为由不参与经营,亦没有尽监管责任。张某管理财务期间无对账务进行正常处理和与合伙人进行公开。钟某管理期间亦出现与张某管理财务时同样的情况,导致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无法查清。在无法查清是否盈余的情形下,无法判定合伙企业是亏损还是盈利。综合考虑各方关于合伙企业的成立、出资、经营过程中的过错,各方均确认王某完成了出资以及张某、钟某处理财务的不合法不公开的情况导致现在无法确定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关于王某要求张某、钟某退还“投资款”及“经营周转款”,法院酌情要求张某、钟某各向王某退还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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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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