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一房多卖的情况下,谁最有权要求履行合同?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般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均无上述履行行为,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办理网上签约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先行依约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七)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恶意抢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申请查封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等因素进行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查明还存在其他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或者案件争议焦点不涉及原告与第三人权利先后顺序的,可以不通知该第三人。

律师资料

张静律师
电话:18078803…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