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可能损害公司利益需要已经发生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律师解答:不需要,“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只需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该可能性即可,无需证明损害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桀某公司能否以李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李某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排除股东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应当同时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且通过实施查阅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同时,对于“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只需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该可能性即可,无需证明损害行为已经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