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节选:
伍某请求隆某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用807983.77元是否合理,为本案的争议争点。伍某根据东某经联社“你可以对房损提出书面赔偿方案及具体数额,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的答复,分别委托华盟公司、穗龙公司编制东凤镇xx路x号房屋受损修复费用,其中,穗龙公司不具备编制工程预结算造价的资格,其出具的“伍某住宅修缮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为807983.77元)不予采信。而具备资质的华盟公司出具的穗华价估[2013]546号《受损修复价值估评估结论书》(房屋受损修复费用为698000元),分部分项工程超出中正鉴字[2013]ZS00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对宽度≥0.5mm的墙体裂缝采用高压灌注水泥浆合缝处理,对宽度≤0.5mm的墙体裂缝作铲补批荡修复处理;对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采用高压灌注改性环氧树脂合缝补强处理;对墙体批荡有龟裂部位作铲补批荡修复处理;……”的处理建议。但本案历经原一审、原二审、指令再审、再审后发回重审程序,如以评估报告的分部分项工程超出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为由再次驳回伍某的诉讼请求,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且有违诉讼经济原则。
于此情形,可在扣减穗华价估[2013]546号《受损修复价值估评估结论书》基础承台补强307200元(因中正鉴字[2013]ZS00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现状描述,没有涉及地基基础受损问题)的基础上,按60%比例将余款390800元(698000元-307200元)作为东凤镇xx路x号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即234480元(390800元的60%)。因此,伍某有关判令隆某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用23448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