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合法,法律未规定此类情况可以取消分红资格,且即使真损害了集体利益,集体也应另案提起民事赔偿案件。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撤销了街道办的行政处理决定。
判决书节选:
对于原告是否享有两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在原告属于两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两第三人通过章程规定,取消原告的股份分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审查,1994年12月1日《股份合作经济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凡是股员有损害本联社经济发展,如把本社业务工作技术转到其它地方,全家不能作为股员及分红,如股员长期出外,每半年回村1次,回来要我生产社社长谈心,如全年不在村的股员,不作当年分红。”本案中,首先,被告(街道办)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未履行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义务。其次,对于涉案章程以股东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取消其全家分红的规定:其一,因股东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即取消其全家终身分红的规定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其二,对于原告是否损害两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并未经司法部门认定,而且即便原告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两第三人亦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追究原告的相关责任。因此,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原告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根据涉案章程规定取消原告终身分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