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不服赔偿决定应在三个月内起诉。
判决书节选: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据此,本案请求赔偿时效是两年。在本案中,川某居民小组在原审法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粤08行终147号行政判决后,于2018年12月24日向吴某市人民政府和其下属部门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符合前述法律规定,而此后川某居民小组于2019年5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请求,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没有超过法定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