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笔者经验,由于早期宅基地证管理混乱,故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一般不予撤销,一般是维持原状,现在是谁名下就是谁的,即使起诉撤销新的宅基地证,也基本不会胜诉(如果因为宅基地证的办理程序有瑕疵就撤销的话,估计大量的宅基地证都会被撤销,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名下的宅基地证被过户到舅舅名下,外孙认为侵犯了自己妈妈的权益,起诉更名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了,认定更名行为无效,二审法院又改判了,驳回外孙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梁父、何母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涉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梁二儿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首先应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上建房屋的所有权相对独立,是可以有条件分离的,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未必一定拥有上建房屋所有权。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村集体根据当时在册人口分配,并登记在梁父名下,表明涉案宅基地当时是由梁父一家共同使用的,但家庭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不等于家庭共同拥有上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纵观梁父、何母两次见证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其二人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如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处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黎孙儿仅以拥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主张共同拥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解,且其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梁父、何母对涉案房屋有处分权,故其请求确认梁父、何母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梁二儿的行为无效,以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由其占四分之三的主张,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直接涉及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原审未追加相关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而直接认定无效,程序不妥。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院不作发回重审处理,本案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没有区分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笼统认为将涉案房屋及宅基地使用人变更为梁二儿的行为无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黎孙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