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若二手房卖家隐瞒房屋有二次抵押情况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则卖家构成根本违约,需双倍返还买家定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苟买家与谭卖家就涉案房屋买卖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双方争议的造成合同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的原因及责任问题。虽然谭卖家抗辩称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已告知苟买家涉案房屋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但谭卖家对此未能予以举证证实,起某公司虽然确认谭卖家有进行告知,但亦未能予以举证证明。而谭卖家、起某公司的该主张也与前述《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仅载明房屋存在中国银行相关抵押的约定相矛盾,故不予采纳。谭卖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苟买家告知了二次抵押的情况,按照交易习惯,涉案房屋存在二次抵押,且抵押登记金额高达2580000元,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意思表示,谭卖家作为交易卖方,负有披露房屋权属真实情况的义务,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有违诚信原则。此外,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买卖双方约定涉案房屋交易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但根据苟买家提交的查册表以及谭卖家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涉案房屋自2018年11月30日被另案查封,且至庭审为止涉案房屋仍未解封,谭卖家亦未能明确房屋何时能够解封,且双方所约定的交易期限已过,谭卖家已构成违约,苟买家均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解除《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谭卖家作为涉案房屋的卖方,理应如实披露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属信息,确保买卖交易正常顺利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前述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鉴于谭卖家未能举证证实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向苟买家告知涉案房屋二次抵押的情况,交易过程中涉案房屋因谭卖家自身原因导致被另案查封,谭卖家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苟买家要求谭卖家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