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个人与个人(非证券公司员工)之间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是有效的,个人与证券公司员工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个人与证券公司员工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借款协议、账户借用及资金使用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综合考察双方协议约定的整体内容,双方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张某按照与潘某之间约定在相关证券账户交付一定保证金,潘某提供资金5200万元、证券账户、密码给张某用于证券交易操作,潘某按月息1.1%的收益按月计提收益,在证券账户资产小于预警线和低于止损位时,如张某未按约定进行减仓、平仓或追加保证金,潘某有权限制证券交易,进行减仓、平仓和卖出股票。双方的协议实质属于场外证券融资合同。在证券市场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因此,双方协议约定将潘某的借款资金及相关证券账户交给张某进行证券操作交易,违反了我国证券法有关账户实名制及证券业务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