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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投资入股后已经分红了还能退出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享受了分红就视为已经享受了股东权益。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投资入股后已经领取了2000多分红,但未进行工商登记,该股东起诉退还出资款。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分红金额有争议,且未登记,判决退还全部出资款30万。二审法院认为,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东身份,已经领取了分红就表示已经具有股东身份,改判驳回该股东要求退还出资款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请求确认投资入股协议解除并返还投资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是否有法律及事实的依据。
慕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郑某是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陈某基于入股慕某公司的意向,与慕某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从慕某公司的股东郑某处作价30万元购买慕某公司10%的股份,案涉《投资入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当天,陈某向郑某支付了30万元股权对价款。根据《投资入股协议书》第一条第5款约定:“甲方(即慕某公司)收到乙方(即陈某)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新增股东即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乙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每月享受公司净利润10%分红。”第6款约定:“甲方原股东收款账号……账户名:郑某”。陈某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且郑某认可陈某的出资金额是30万元,同时认可陈某的股东身份。陈某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慕某公司的股东身份从而获取每月10%的净利润分红,协议生效后,慕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5日向陈某支付公司分红款858.7元、1438.55元;从郑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郑某有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陈某提交财务报表,并且通过微信告知慕某公司的收入支出详细清单以及公司运营情况。陈某已经实际取得了慕某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合同目的已实现。至于陈某抗辩公司流水账目混乱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自治、公司管理是否规范的范畴,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陈某请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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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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