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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个人之间签订协议,利用公司名义经营项目属什么纠纷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律师解答:属于个人合伙关系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几个人签订协议以某公司名义经营一个项目,原告以为自己签订的是入股协议,起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最终法院认定是个人合伙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赖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赖某主张解除涉案《股份合作协议书》的主要理由为,赖某出资6万元入股艺某公司后,卢某、艺某公司多次无理拒绝赖某提出的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要求,亦拒绝按照约定让赖某享有股东权利,卢某、艺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卢某、赖某与案外人张某、赵某、李某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故应将该协议作为厘清双方在本案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经审查,签订该协议书时艺某公司已经成立,而该协议并无任何对艺某公司进行增资的相关约定,也没有对卢某持有的艺某公司原有股权如何变更处理的约定,因此赖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新增资本认购法律关系,卢某、艺某公司应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义务没有合同依据。与此同时,结合案涉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五人系在明知艺某公司已经成立,且经营范围为铝型材业务的情况下,共同投资以艺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养生锅项目,故五方之间应当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赖某与卢某、艺某公司之间存在新增资本认购关系,赖某以卢某、艺某公司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协议理据不足,基于此,本院对于其提出的返还投资款及赔偿利息损失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赖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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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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