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主某公司的原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为十年,主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了公司经营期限,吴某作为主某公司的股东,于2017年6月5日向主某公司发函表示不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并于2017年7月6日诉至该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主某公司应以合理价格收购吴某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