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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受让人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就一定能解除出让合同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律师解答:不一定,如出让人也有违约行为,则不一定能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受让人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出让人自身也有逾期交付土地的违约行为,且受让人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开发项目。最终法院认为受让人的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否应解除。 
    首先,案涉出让合同对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交付土地的期限以及南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该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本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但在该合同订立之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在约定时限内交付土地给南某公司,南某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但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交付土地给南某公司之后的一定期间内,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并没有主动以南某公司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与之相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交付土地给南某公司之后多次向南某公司发函,要求其支付尚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互有函件来往,对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进行协商。以上事实表明,在均有违约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就此前的违约行为进行协商,均无解除合同之意。 
    其次,在案涉出让合同订立之后,南某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已实施一定行为,包括停止原有经营项目、妥善处置原有劳动关系、拆除原有建筑物以及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受让土地之后的扩建等。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迟延交付土地给南某公司的行为确实对南某公司的扩大经营、争取融资等造成影响。如解除合同将导致当事人的重大损失。 
    最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主张南某公司负债累累,涉及多宗诉讼,已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并无证据证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所提及的诉讼案件或执行案件与案涉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关联,且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形导致案涉出让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南某公司无法受让土地或不能支付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因此,综合考虑南某公司在案涉出让合同订立之后的行为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南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后才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行为,法院认为南某公司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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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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