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除非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有误导房屋性质,否则不能退还定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就因主张卖家欺诈但没有证据而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出售房屋是否构成欺诈行为。一、首先原告应对被告销售人员介绍房屋性质为住宅这一事实进行举证。现原告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二、认购书第一页第一段的内容反映原告在购买房屋时确认已查阅被告在销售现场展示的资料,原告在签署认购书时对第一段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在认购书上签名,因此,该认购书可以反映原告可以通过公示资料了解到涉案大楼的性质是商业和办公。三、原告曾在佛山市购买公寓,对购买房屋有一定的经验,因此,在后续购买涉案房屋的时候,从常理来看会对房屋的性质等重要的因素进行了解,现原告称在没有看过房屋的销售资料或在不清楚房屋性质是公寓的情况下签署认购书有违常理;原告所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0.4176平方米,成交价为1123974元,成交单价约为每平方米3.7万元,由于涉案房屋的面积偏小,交易价格与荔湾区的一手楼价格相差较大,原告应该可以从交易单价判断出房屋的性质。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房屋时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没有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按时支付购房款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和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在2020年7月15日收到被告发出的关于解除逸合商务中心《认购书》的函,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于该日解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