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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二手房买卖合同对申请办理按揭的时间约定不明怎么办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1日

律师解答:可根据合同文字推定,如文字约定不明可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卖家需协助买家办理按揭申请,但对申请办理的时间约定不明。一审法院认定一个时间并判决卖家违约,二审法院改判判决卖家不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买卖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吴买家于2018年6月28日签署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知晓黄卖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卖方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因国家政策原因延迟办理不动产权的,出证迟延的则顺应迟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涉案合同附件约定买卖双方须在10个工作天内备齐按揭有关资料并签署按揭有关文件,从字面上应理解为在合同签署之日起算办理按揭资料的期限,且该期限是对买卖双方的约束。综合涉案合同签订时房产证尚未办理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手写备注4个月内办理银行按揭等内容,双方实际没有达成明确的办理按揭的期限约定,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配合义务。黄卖家委托圆某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不知晓产权证书何时办妥。2019年6月8日圆某公司人员虽与陈X花联系办理按揭,但并未约定具体时间,且当时吴买家一方也并未备齐按揭资料,邓某于2019年6月11日才向圆某公司交齐办理按揭贷款材料,圆某公司直至2019年6月26日才再次联系陈X花并于当月28日直接联系黄卖家通知约时间签署按揭资料,后黄卖家根据与圆某公司的沟通于2019年7月9日实际签署按揭资料,本案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双方明确约定签署按揭的具体时限以及黄卖家拒不配合或故意拖延签署按揭资料。一审法院以2019年6月8日作为黄卖家协助办理按揭手续的起算时间并认定黄卖家构成逾期,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黄卖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吴买家在黄卖家签署按揭资料后实际并未办理按揭贷款,在没有履行障碍的情况下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在二审坚持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其解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吴买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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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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