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已履行多年的遗产分配协议一般不会轻易推翻,如有异议应当时提出来。如下面这个案件,孙子在父母去世后,起诉祖父母的遗产分配协议,非父母亲笔签名,要求分割祖父母的遗产,法院就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赵某、张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对两人的遗产分配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其中赵某5由其女儿赵某1代为签字,签定该协议后,赵某2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他继承人分配了赵某、张某的遗产,其中赵某5应分得的部分已由赵某5的配偶马某某收取。赵某5及其配偶马某某在生前均未对赵某、张某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应视为追认《遗产分配协议》的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赵某、张某的遗产已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分配完毕。现赵某1要求继承的是赵某、张某的遗产,因其不是赵某、张某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继承权益源于其是赵某5的继承人,故应受限于赵某5对权利的处分,赵某5及其配偶马某某在生前均未对赵某、张某遗产分配提出异议,故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及于赵某1。在赵某、张某遗产分配完毕后,赵某1要求再次分割遗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