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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区分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与合作建房合同关系?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律师解答:如果是合作建房合同关系,则需要对建设房屋的规模,合作利润和风险等负担进行具体约定,否则为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是土地租赁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性质为租赁合同还是合作建房合同。根据《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涉案《有偿使用场地协议》的约定,瑞某八社作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其将涉案土地交付给瑞某城公司使用,瑞某城公司根据场地面积来计算场地使用费并向瑞某八社按月支付固定费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故涉案合同应属于租赁合同。因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过法定二十年,法院认定超过部分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瑞某城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为合作建房关系,但涉案合同并未就双方合作的具体方式,建设房屋的规模,合作利润和风险负担等进行具体约定,由此可见双方合同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符合合作建房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故瑞某城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为合作建房合同并认为合同有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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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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