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案由应当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将案由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就纠正案由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此类案件中,案由的认定很重要,如认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则可能为行政诉讼,应当起诉行政案件。而当前由于法院之间意见的不统一,很可能出现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踢皮球的现象,都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出裁定驳回起诉,然后当事人上诉,或者另立案,导致当事人打了几年官司,还在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中纠结,一直处理不了实质性的问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乌某一社签订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虽然名为“承包”,但约定的内容是被上诉人乌某一社将涉案土地出租给上诉人李某用于非农业生产,故实际应为土地租赁合同。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合同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是双方就涉案《土地承包合同》第10条的约定产生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李某关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上诉意见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