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未过户也不能随便反悔。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男方可住至某天,到期后女方可卖房,男方应配合。到期后男方不配合女方卖房,女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房产证还有男方名字,女方无权一人处理,判驳回女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女方诉讼请求。
判决司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仍为黄男是否需要搬离涉案房屋并交给陈女出售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处理。本案中,涉案的房屋属于黄男、陈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黄男、陈女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女与黄男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涉案房屋如何处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黄男可在涉案房屋居住至2019年5月31日,到期后,陈女可随时主张出卖该房产,黄男不可以主张有其他的处理方式。亦即黄男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在离婚协议中自愿限缩法律赋予其的物权权能,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约履行。离婚后,黄男如约居住至2019年5月31日,其后陈女要求出售房屋,黄男虽未主张其他方式处理房屋,但未配合陈女出售房屋事宜,亦未主动出售房屋,故陈女要求将房屋交由其出售,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应予支持,黄男应予配合。一审法院以陈女不享有出售该房屋专属权为由,驳回陈女主张将房屋交由其出售的诉求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但双方并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黄男在2019年5月31日后必须搬离涉案房屋,且出售房屋也并非必须以腾空房屋为前提,故陈女要求黄男立刻腾空搬离涉案房屋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女有权随时出售广州市海珠区某房,黄男应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