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房屋现状与原产权登记不同,则房屋不具有分割的前提条件,不能分割。
判决书节选:
首先,《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董1作为按份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随时请求分割的请求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的规定,实物分割是指对房屋产权及状况进行分割。在本案中,董1提交的原产权证显示广州市荔湾区某号房屋是混合、砖石结构,而董1、董2均陈述在2012年左右进行重建(重新装修),已变更为五个套间等,显然已改变原房屋结构,案涉房屋现状与原产权登记不同,本案并不具有分割的前提条件。董1在本案中明确不要求分割房屋产权,仅对101房的使用权按照使用现状进行分割,于法无据。
退一步说,即便不考虑产权登记与房屋结构的变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分割共有物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该方式必须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本案中,共有人之一周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分割,因此,本案不具备协商分割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