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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析产纠纷中,如何认定同居开始和结束时间?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律师解答:由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酌情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定摆酒时间为同居开始时间,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了同居结束时间。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关于同居时间的起至问题。本院认为,自2011年10月至2015年底,王男、李女之间存在同居关系,理由是: 李女从2010年11月11日至2015年9月9日的居住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某304房,2015年9月7日之后的居住地址变更为涉案房屋即602房,而广州市花都区某304房登记在王男母亲许某名下。2011年10月1日,双方在河南省××县城××镇举行了订婚仪式。2015年1月8日在王男××河南省灵宝市举办了婚礼。以上事实王男提供了李女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基本情况》、照片及视频为凭,李女对王男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并确认与王男在高中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及摆酒结婚的事实,但认为其到广东之后先后在湛江、××及××等地工作并租屋居住,并未与王男同居,故否认与王男存在同居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居住在王男母亲的广州市花都区的家,继而订婚,再到摆酒结婚,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同居关系。另外李女提供的其与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出许某将李女看待为媳妇及家人,双方在老家订婚与结婚均举办隆重的仪式,向亲朋戚友宣布其两人的关系,故此法院确认双方从订婚之日确立同居关系。至于两人分手的时间,两人各执一词,结合双方的陈述、李女及方某公司、方某图片社的银行流水及李女居住地址的变更节点,认定双方于2015年9月9日结束同居。

律师资料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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