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欠债不还,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发现丈夫名下仅有一套房屋,还是与妻子共同共有的。债权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法院就支持了其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王某作为以林男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享有代位对林男所享有共有权的房屋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以确定林男享有的财产份额,便于债务案件的执行,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王某代位进行析产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及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属人为林男、何女,两人共同共有上述房屋,故林男、何女对上述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事实是可以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的规定,因债权人提出代位析产,无证据证明何女、林男对涉案房屋份额的分割比例存在家庭协议,故根据等分原则,由何女和林男对涉案房产各自享有50%产权份额。判决确认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房由林男、何女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