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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法拍房后,有租客拿出长期租赁合同不肯搬怎么办?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律师解答:可起诉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租客腾飞。如下面这个案件,租客拿出16年9个月的租赁合同,并称几个月内租金支付完毕,且租赁合同有多次备案。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真实,不支持原告诉求。二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虚假,改判租客腾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书节选:
刘某依据其与黄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主张的租赁关系是否存在真实合理性,是否可以对抗曾某的法定权利,本院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第一,案涉租赁合同系月租金为14000元、租期长达16年9个月的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16年9个月租期的221.76万元租金于短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案涉《租房合同》的房屋作为住宅使用,约定的租赁期限过长,租金支付方式与一般租赁合同的支付方式不同,与租金按月或按年支付的交易习惯相悖,明显违反交易常理。


第二,刘某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体育西路支行的账户62×××88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除刘某所述2200300元往来款外,刘某与赵某另外仍有多笔款项往来,无法证实2200300元转账系《租房合同》的租金。

第三,刘某并未提供案涉《租房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证明,刘某和黄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备案登记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与案涉《租房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租时间点、租赁期限届满时间点、租赁合同部分内容等均不一致,该备案登记的合同显示合同签订于2014年12月20日,备案审核时间为2015年2月3日,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按年结算;双方同意,本合同期满,自动续约贰年。刘某抗辩该备案登记合同为《租房合同》的一部分,为避税才如此备案登记,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该抗辩,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即便如刘某所述,为避税才如此分段备案登记,其由此未将案涉《租房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此种规避纳税的行为亦不具有合法性,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综上,刘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据与黄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主张的租赁关系存在真实合理性。
综上所述,刘某不能对抗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属人曾某的法定权利,曾某要求刘某腾空交还案涉房屋给曾某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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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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