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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向谁申请行政裁决?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张静律师解答: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区分局。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不是征地补偿标准,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广东省政府将原告相关材料转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又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发出《关于协助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函》,要求该局协助核查相关情况。转了一大圈,还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可能是等待的过程太长了,原告等不及又向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信访局属于广东省政府的部门)申请了一次,广东省信访局将交由广州市信访局处理,广州市信访局交由区街道办事处处理, 区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原告起诉后,法院认为属于重复申请。一句话概括,就是原告应该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处理,不应该去信访,诉讼,浪费精力。

判决书节选:
2019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邮寄《行政裁决申请书》,认为其名下位于花都中轴线项目征收范围内的100㎡土地及地上63㎡砖瓦房已取得狮岭镇罗仙编号(95)204号《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按照《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规定的“合法合理村民住宅(宅基地)”标准进行补偿,请求被告“裁决申请人的100㎡土地及地上63㎡砖瓦房(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号:狮岭镇罗仙编号(95)204,四至:东至卢广桥、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卢广继)为《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花府[2013]8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合法合理村民住宅(宅基地),按该方案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标准补偿。”

2019年6月4日,被告作出粤府复办函[2019]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转送行政裁决申请材料的函》,将原告上述裁决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理。2019年6月2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发出《关于协助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函》,要求该局协助核查相关情况,并于2019年7月5日前报送书面材料。2019年7月2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邮寄《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裁决的事项与2019年5月21日的申请事项相同。2019年7月31日,广东省信访局将原告的来信交由广州市信访局处理。2019年8月5日,广州市花都区********办事处作出花城信访复函[2019]94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原告申请协调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的诉求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的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被告裁决涉案土地及房屋按照《花都中轴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补偿,被告受理后已交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理,至原告起诉时仍在办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处理结果。原告又于2019年7月22日再次向被告提交内容完全相同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属于重复申请行为。被告对原告的重复申请按照信访程序作出处理,并未对原告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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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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