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有风险,实践中有的法官支持,有的法官不支持,认为过诉讼时效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登记在父亲名下,但父亲去世20多年了。一审认为父亲去世时继承就发生了,现在要求分割是分家析产纠纷,未过诉讼时效。二审认为宅基地房是一次,案件是继承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就是所谓的诉讼风险吧,可能换一个法官,说不定会维持原判。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2、陈某3是否有权主张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本院评析如下:《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本案中,一审时陈某2、陈某3先诉请由本案当事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龙某名下的位于白云区××××村的宅基地房屋,诉讼中又变更诉讼请求为本案当事人各占有涉案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鉴于陈某2、陈某3诉讼标的指向均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应为继承纠纷,而非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查实,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继承人龙某,地上房屋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于1995年5月16日死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的二十余年期间,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从未主张行使继承权,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及使用现状亦未提出过异议。法律不保护惰于行使权利者。从维护法律关系及社会生活的稳定性考虑,根据继承法上述规定,本院认为,陈某2、陈某3无权主张对涉案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陈大儿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五继承人各占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陈大儿主张的被继承人留有口头遗嘱问题,因该口头遗嘱是否存在及其效力如何,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作评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2、陈某3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