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便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换个理由则还可以立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实践中操作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建议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与父亲的房屋合并为一栋,无法分割,之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起诉过,后女方又提起析产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二审认为不违反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名义获得,根据(2017)粤011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诉争广州市黄埔区某15号房屋系宅基地房,被上诉人陆男在1998年10月30日填报的《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申请表》,载明“家庭人口4人”,因此,诉争宅基地房属于户成员家庭共有财产,由于上诉人陆女与被上诉人陆男离婚事实引发的房屋权属争纷,实属分家析产纠纷。其次,上诉人陆女曾经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由,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审法院已作上述前案判决。现上诉人陆女仅改变案由,仍坚持要求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实属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陆女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院(2018)粤01民终689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根据陆女与陆男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对15号房屋进行了处分。关于涉案16号房屋的权属问题,陆男主张为其父亲陆流根所有,陆女则表示婚后将16号房屋拆除重建,主张16号房屋亦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16号房屋的权属情况,而陆女和陆男均确认15、16号房屋拆除后,重建为一栋六层的楼房,两间房屋已混合在一起,不能确定各自的面积,故应对上述房屋的权属及份额问题进行认定及处理。因此,前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以析产为前提,现上诉人陆女根据前案判决的指引另行起诉请求对涉案15号房屋进行析产,本案属于析产纠纷,与前案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进行实体审理。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陆女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