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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承租人、经济社、镇政府一起签的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按协议发放补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的厂房被拆迁了,承租人起诉经济社和镇政府支付拆迁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决镇政府支付。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该补偿协议有镇政府参加,属于行政协议,不应走民事途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承租人起诉。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是否有权获得涉案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款。夏某经济联社认为该拆迁补偿款不能归属陈某,主要事实依据是夏某经济联社与廖某签订的《有偿使用土地建厂房合同》,而根据陈某提交的《确认书》,廖某已经明确表示是基于当时政策优惠等因素方以其名义与夏某经济联社签订《有偿使用土地建厂房合同》,用地款、建设厂房费用实际出资人均为陈某,并确认了涉案厂房归陈某所有,其不享有任何权益,虽然夏某经济联社否认该《确认书》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再结合陈某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历史用房证明》《公示》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涉案地上建筑物属陈某所有,陈某有权获得相关拆迁补偿款。鉴于《有偿使用土地建厂房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是50年且期满后土地及所有不动产业归夏某经济联社所有,意即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届满后涉案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归夏某经济联社所有,现陈某实际使用了近25年未至合同期限,夏某经济联社不能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形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可依照实际使用年限酌情确定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比例,即对于涉案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应由陈某、夏某经济联社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该拆迁补偿款总额经多方一致确认是24776749.4元,故太和镇政府应将其中的12388374.7元(已支付3000000元)支付给陈某。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太和镇政府、夏某经济联社与陈某于2017年9月签订的《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太和段)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编号:XL24)》约定,经各方签字确认《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项目太和镇夏某村征地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计价确认表》后即为陈某的补偿款,该补偿协议实为行政协议,即便夏某经济联社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了该协议某些内容的协商,也并未改变该协议的行政性质,协议当事人的地位没有改变。现陈某请求按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将本争议作为民事诉讼受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陈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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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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