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广州颠球的时候致他人受伤需要赔偿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2日
律师解答:需要。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在比赛过程中致人受伤一般不需要赔偿,但颠球属于训练阶段,不属于体育比赛中,故仍应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球员颠球时致人受伤,伤人者抗辩民法典有规定体育比赛中致人受伤不需要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颠球不属于体育比赛中,造成他人受伤应按一般侵权责任来认定,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判决书节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有损害后果;三、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季某与叶某两人均系某学校的学生,事发当天两人被安排在校内操场上独自进行足球颠球训练,期间季某使用的足球失控落地,季某在向前奔跑追球时被叶某从侧面伸右腿撞向季某大腿致季某倒地受伤。叶某主张足球运动作为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季某无视自身安全快速奔跑追球导致受伤,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案涉事件发生于学校安排的足球颠球训练期间,系学校一般教学活动,并非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竞技体育比赛活动,季某在此期间受伤并产生损失,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认定叶某、某学校的责任。叶某主张“对抗性比赛,风险自担”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又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叶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某学校提供的监控视频,季某在其练习的足球失控后向叶某所站的位置快速奔跑追球,此时季某奔跑线路是在叶某的视线范围内,其应当对高速碰撞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有所预见,虽叶某看见滚动的足球拟用腿部控制足球的行为符合足球运动规范且出于好意,但叶某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双方发生碰撞。故此,叶某与季某在截停足球过程中致季某摔伤,实施了侵权行为;季某摔伤后造成伤害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季某在截停足球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季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季某在追球过程中忽略操场上人员较多且均在进行运动中的情况,未尽到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应减轻叶某的责任,即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综合季某、叶某各自的过错及损害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季某、叶某各承担50%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