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会,但是只会拍卖丈夫那一半房产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是被执行人,其名下与妻子共有的房产被拍卖,妻子提执行异议,就被法院驳回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为:陈妻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首先,吴夫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吴夫与陈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吴夫、陈妻并没有与债权人杨某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吴夫、陈妻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法院在执行阶段已明确告知陈妻可以进行析产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但是截至至今陈妻未提起析产诉讼,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陈妻主张的“未析产不能强制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的是涉案房屋中吴夫的房产份额,没有实质性损害陈妻的财产份额。
再次,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载明“为防止财产被转移,法院截留了案涉房屋的全部租金收入但尚未发放。待该房屋的产权分割完毕,法院可向陈妻发放其应得的租金收入份额;若该房屋成功拍卖,对于陈妻所持有产权份额的相应房款,法院也会向其发放”,法院已经对陈妻的财产权益给予了合理保护。
最后,涉案房产属于陈妻和吴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现有法律中并没有禁止法院对于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在保证共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就共有财产进行处置,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陈妻的诉讼主张不足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故其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