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卖共有房产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如下面这个
案件,法院就认为房产证原件在妻子手上,丈夫通过挂失重办的方式卖房,隐瞒妻子的目的
明显,属于无权处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张夫未经陈妻同意处置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陈妻主张,涉案房屋系陈妻、张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夫未经陈妻同意擅自处置涉案房产,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张夫主张,处置涉案房产的目的是清偿张夫在银行的债务,减轻家庭负担。虽未征得陈妻同意,但该行为有利于家庭债务的改善,故其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为张夫、陈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涉案房产虽登记于张夫个人名下,但应属于张夫、陈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原件由陈妻保管。张夫以房产证丢失为由,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原房产证挂失后,办理了新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又将案涉房产分割为五个独立的房产证后予以出售。张夫在明知涉案房产证并未丢失的情况下,采取挂失的方式获取房产证,可以证实,张夫刻意隐瞒转让涉案房产的事实,其处置涉案房产未征得陈妻的同意。张夫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妻就涉案房产的处置问题,约定可由张夫单方处置。张夫处置涉案房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陈妻对张夫无权处分的行为不予追认,故即便该无权处分有益于陈妻,亦无法改变案涉房产处分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