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广州股权出资款的来源人作证说是代人出资有影响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律师解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丈夫和妻子离婚分割丈夫名下的股权。丈夫主张股权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只是代父亲持有,真正的股东是其父亲。证据是当初的出资款是自己叔叔转入自己账户,自己再转入公司账户的,金额和时间对得上,且叔叔出庭作证说当初转款是受丈夫父亲的委托。法院审理后认为叔叔和丈夫父亲是亲兄弟,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不能采纳。且即便款项来源真是父亲,也只是父亲和儿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最终法院认定丈夫和妻子是公司股东。

判决书节选:
关于唐夫是否为赛某公司的股东的问题。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对公司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同时还需要根据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本案,唐夫作为赛某公司10%股权登记股东,在公司设立和2008年公司增资时,其出资系从其名下账户进入赛某公司的验资账户,虽然证据显示增资款是由唐夫叔叔分别汇入唐夫、吴妻的账户,汇款金额也与增资金额相符,但唐夫叔叔向唐夫、吴妻汇款并没有注明款项性质,而在汇款客户栏却注明为代唐夫、吴妻转款,并未表明其或代唐某松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表明该款为出资款;反观,唐夫、吴妻向赛某公司转账的记录中明确备注该款为投资款(增加投资)。虽然证人唐夫叔叔出庭作证,证明其转入唐夫、吴妻各30万元的增资款是受唐某松的委托,但唐某与唐某松为兄弟关系,其证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推定为唐夫、吴妻的增资款是由唐某松出资。退一步说,即使该款是由唐某松转入唐夫、吴妻的账户,也不排除唐夫、吴妻与唐某松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能当然以资金的来源确定股东身份。综合上述理由,本院确认唐夫、吴妻为赛某公司的股东。

律师资料

张静律师
电话:18078803…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