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认购书仅约定了签订认购书后15天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未约定网签时间。后开发商一直不通知网签,买家要求退定金。法院最终判决定金退还。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兆某公司是否应向康某、郑某某退还定金30000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双方应在签署认购书后15日内即2021年10月10日前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认购书》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办理完毕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并可网签买卖合同时,按甲方的通知前来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等相关手续,具体网签时间以甲方另行通知为准。”即《认购书》未约定办理网签的具体时间。由于购房人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而办理网签手续系取得房屋权属的必经程序,康某、郑某某对网签时间予以关注属于合理范畴。兆某公司在2021年10月7日的微信聊天中明确“目前成交的价格低于备案价,政府是半年或者一年给开发商调整一次,调整后就可以安排网签,半年或者一年调一次(备案价)”,由于有关备案价的问题在《认购书》中并未作出约定,兆某公司在签订《认购书》后提出备案价对网签时间产生影响,该事由已超出康某、郑某某签订《认购书》时对网签时间乃至整个交易完成时间的合理预期。在双方无法就该问题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康某、郑某某不同意依约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一般购房人对交易安全及风险的合理考虑范畴。因此,双方未在2021年10月10日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康某、郑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本院认定兆某公司应退还康某、郑某某定金30000元。至于兆某公司辩解成交价低于备案价是不会影响网签,该辩解意见与其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所述不一致,况且兆某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企业,康某、郑某某有理由相信兆某公司所告知的内容是真实的,康某、郑某某对此并无过错,兆某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