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广州父母将房产赠与过户给儿子,儿媳妇有份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律师解答:只要父母没有明说是赠与给儿子一个人的,就属于赠与给夫妻二人,儿媳妇就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儿子未支付购房款。后儿子儿媳闹离婚争房子。一审法院认为父亲让儿子一个人签房屋买卖合同,就是赠与给儿子一个人。二审法院认为,父亲没有明说只赠给儿子,夫妻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改判儿媳妇有份。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黄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子名下的行为性质应如何界定。张儿媳主张黄父系基于买卖的意思表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子名下,黄子则主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本院认为,黄父与黄子虽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涉案房屋,但该合同内容简略,欠缺一般买卖合同必备的房屋交付、逾期付款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约定的交易价格不到计税交易价格的60%,也无证据证实黄子向黄父实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结合黄父与黄子之间的父子关系、黄父的年龄、家庭结构及证人黎某的证言等,可认定黄子有关黄父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更为合理。故此,张儿媳上诉主张黄父与黄子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买卖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在黄子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后,该房屋是否属于黄子与张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八条第三项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如上述,黄父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以买卖的名义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子名下,该赠与行为发生在黄子与张儿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充分证据反映黄父仅将涉案房屋赠与黄子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与张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