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要。属于违背了诚信原则,给员工造成了损失,要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公司赔偿该员工2万元(因该员工2个月后找到其他工作,之前承诺的工作试用期期间工资是1万元一月,相当于刚好弥补该员工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用人单位虽可自主招录员工,并具有依自身需要对应聘人员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的招录工作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本案中,李某某与佐某公司的纠纷发生在缔约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虽然双方此时还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佐某公司的人事与李某某一直保持联系,就入职具体事宜如办理银行卡、入职体检等事项进行沟通;佐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李某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该《录用通知书》载明李某某已被佐某公司录取,对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作出明确约定,并通知李某某于2021年11月17日到佐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处报道;发出上述《录用通知书》后,佐某公司的人事还向李某某询问其办理入职资料的情况。佐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李某某产生佐某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然而在李某某从原公司离职后,佐某公司却告知李某某因公司现在没有这方面的业务,需要推迟入职时间。佐某公司虽然仅称推迟入职时间,但既未告知入职时间推迟至何时,又让李某某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可见佐某公司已无与李某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佐某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录用李某某,其行为有违诚信,应对由此给李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由于佐某公司在与李某某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某从原本有收入的状态变成无业状态,产生了工资收入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李某某主张其离职时损失了项目提成45000元,对此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李某某于2021年11月16日从原公司离职,于2022年1月底左右找到新工作,该段期间约为两个月左右,属于李某某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范围,另结合《录用通知书》载明试用期为两个月以及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本院酌情支持佐某公司赔偿李某某损失20000元。李某某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