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一般不能。既然是银行延迟付款,则买家没有明显过错,房屋既然已过户给买家,一般要维持交易的稳定性,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再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的贷款银行因政策原因,延迟了2个月才转款至卖家账户。卖家认为银行延迟放贷,买家有义务自行筹款,不能耽误自己换房付款。于是起诉解除合同,过户回来,最终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刘买家在本次交易中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协助汪卖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至汪卖家名下?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刘买家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已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刘买家的《个人住房贷款意向书》,同意给予刘买家金额为189万元贷款授信额度。某银行在放款审查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从某银行放款的时间看,因受到金融管理制度和监管政策的影响,实际放款时间比一般正常的放款时间迟延2个月不能归责于刘买家。上述通知发布后,刘买家积极与汪卖家和银行进行沟通,汪卖家对此知情,故刘买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汪卖家在2月3日前向刘买家发出督促履约通知、合同解除通知函以刘买家迟延付款为由主张刘买家构成违约不成立。
某银行于2021年2月3日向汪卖家发放了购房尾款189万元,双方确认收到刘买家支付完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308万元。汪卖家于2021年2月25日向刘买家移交涉案房屋钥匙,并于2021年2月28日交付涉案房屋,应当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纵观刘买家在整个交易中的行为可知,刘买家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因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贷款手续均已经履行完毕,涉案房屋产权已经转移登记至刘买家名下,刘买家已经取得不动产权,故本案汪卖家要求刘买家承担违约责任,协助解除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归还给其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要求刘买家解除合同退还刘买家已付房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