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要看买家贷z款不成功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买家自己的过错,则构成违约。如果无法查明贷z款不成功的原因,则因为开发商与贷z款银行有合作关系,则法院将举证责任更多地归到开发商一边。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贷z款不成功的原因无法查明,法院就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购房款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招某公司与李买家就涉讼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首期款分2期支付,在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42万元,在2019年8月21日支付281623元,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69万元须于2019年7月25日前申请办理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银行是中某银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确认,李买家已支付首期款701623元,而其向中某银行申请贷z款的69万元未获批准,李买家未向招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69万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且未继续履行买卖交易。对于招某公司提出李买家在未获银行贷z款批准后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认为,从招某公司自行提供的《楼宇按揭合作协议》可确定,招某公司与涉讼房屋贷z款银行中某银行之间就涉讼房屋所在楼盘存在贷z款合作关系,招某公司向购房人推荐中某银行按揭贷z款业务,李买家作为购房人根据招某公司的推荐向中某银行申请按揭贷z款用于支付包括涉讼房屋在内的九套房屋部分购房款,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今中某银行未向李买家或其指定账户发放贷z款。招某公司虽然主张系李买家个人原因导致银行未批准其贷z款,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中某银行经法院发函询问至今亦未函复未批准贷z款的具体原因,现招某公司据此主张李买家在未获中某银行同意发放贷z款后未向其支付剩余购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招某公司因此诉请李买家按照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理据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涉讼房屋买卖交易实际未继续履行,现招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李买家亦表示其在获知贷z款未获批准后即向招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可见双方对于涉讼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李买家应协助招某公司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应的网签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合同解除后,招某公司应将李买家已支付的首期款701623元返还给李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