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有效,此类案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不宜认定为无效,宜维持现状。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横×村与第七染织厂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否无效,第七染织厂应否向同某公司返还因该合同所占有土地(面积33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
同某公司以横×村与第七染织厂签订的涉案合同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审查、且该合同涉及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故违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请确认前述合同无效及第七染织厂返还合同所涉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对此,本院认为:其一,在横×村与第七染织厂签订涉案合同当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尚未实施,且自该合同签订至今已超过三十年,无证据反映该合同所涉地块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审查为由针对该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其二,依据前述合同的约定内容可知,双方以合作的名义,由横×村提供规划用途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第七染织厂在其上出资建造符合该地块用地批文注明用途的厂房、仓库,建成后由第七染织厂获得50%面积上盖物的永久使用权,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作模式已经广州市郊区工商行政管局进行鉴证,也符合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相关政策规定。涉案合同签订后,用地及上盖物的报建手续均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第七染织厂也实际将其分得的上盖物用作厂房、仓库使用至今。其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在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应适用有利追溯原则,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以维护交易稳定与秩序。在不违反土地用途和规划控制的前提下,目前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综上,同某公司诉请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第七染织厂返还因该合同所占有土地(面积33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理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