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申请-审查-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发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权属登记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第三人广州市石某公司核发的穗集有(2012)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否合法。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本案中,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开展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通告》,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土地登记委托书、镇(街)出具的具结证明、宗地图等申请资料。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被告受理第三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第三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登记内容与证明材料一致。且经核查,广州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平台系统、广州市房地产档案系统以及被告系统内的用地数据均未显示该地块有其他权属的情形。据此,被告发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对包含案涉地块在内的某村石东经联社农民集体登记区集体土地登记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第三人核发穗集有(2012)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该发证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