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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家庭整装合同纠纷中,发现材料品牌被换了怎么办?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30日

律师解答:可以索赔。如下面这个案件中,业主(定作人)找某装修公司(承揽人)进行家庭整装,并约定了用“某柚木”的品牌木材。后装修公司中途换成其他品牌的木材。业主使用3年后才发现,愤而起诉,认为装修公司欺诈消费者,要求3被赔偿。最终法院认为属于定作共同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审法院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全部装修款23万。二审法院认为业主自己也有审查的过失,未及时发现木材品牌被换,且已使用了3年,改判装修公司退还70%装修款16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天花及墙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否返还货款及安装费。承揽人最初是以“某柚木整装”名义与定作人联系,其最初发送的销售合同、报价单中亦有“某柚木”标识,虽然此后承揽人发送的报价单中删除“某柚木”标识,但从双方的沟通记录来看,承揽人并未特别向定作人说明其变更了材料品牌。且定作人确已通过承揽人定制某柚木木地板,并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使用某品牌柚木为定作人定制天花线条、墙板和木线。承揽人因未能取得某公司供货,而擅自使用其他品牌材料,致使定作人使用某品牌柚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关于“天花线条”和“墙板和木线”的定作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虽然承揽人未向定作人提供符合双方约定品牌的材料,但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在定作产品安装使用之前,定作人对于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亦应有基本的审验义务。定作人在天花线条及墙板木线安装之后才提出异议,且其已实际使用案涉天花线条及墙板木线的实物权益达三年之久,且定作人提出天花线条及墙板木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仅提交了现场照片,不足以判断承揽人交付安装的案涉天花线条及墙板木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无法使用。定作人主张承揽人尚有部分项目未能完成,承揽人确认部分项目未能完成,但提出系定作人提出取消的。因天花线条及墙板木线已实际使用三年,定作人之前并未提出存在未完成的项目,且定作人在2019年3月24日确实曾向承揽人发出“你已做的已结清了吧。其他的不用你做了。谢谢”的微信信息,证明定作人与承揽人就剩余未完成的项目已达成合意。因此,综合考虑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定作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双方在合同解除中的过错程度及案涉天花线条及墙板木线的实际使用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调整承揽人向定作人退还70%货款及安装费,即165078.2元(235826元×70%)。
关于定作人以承揽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支付双倍赔偿,应否支持。一方面,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定作合同关系,而非消费性合同。另一方面,双方之间对于未依约履行的违约责任未进行明确约定,定作人亦无证据证明承揽人未依约履行对定作人造成何种实际损失,本院对于定作人主张的尚未发生的损失,不予处理。因此,定作人主张承揽人按照已付价款两倍赔偿,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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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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