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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父亲已经去世了,私生子女无法鉴定血缘关系如何确定继承权?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5日

律师解答:可以做“半同胞血缘司法鉴定”,就是鉴定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但该种鉴定不能完全确认是否是亲生子女,所以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书面材料、照片等)来确定是否有继承权。如下面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认为,结合“半同胞血缘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和照片、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有继承权。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大女与钟父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吴大女是否对钟父财产具有合法继承权。关于《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在钟父已经死亡,本案无法进行钟父与吴大女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本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大女与钟二女进行“半同胞血缘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不排除钟二女与吴大女之间存在同父姐妹关系。本院认为,本院咨询司法鉴定人员获悉半同胞血缘鉴定中的“不排除”不能等同于亲子鉴定中的“不排除”,但上述鉴定结论显然并未排除吴大女与钟二女存在同父异母关系的可能性。鉴此,本院亦确认不能仅凭涉案司法鉴定认定吴大女与钟父的亲子关系是否成立,而应该结合全案证据加以论证。首先,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产科住院病历》记载吴母的爱人姓名为钟父,病案资料记载产妇丈夫“钟X”的地址是“白云区某路”,与钟父户籍地址相吻合。其次,在本案庭审后,吴大女补充提交了其中学时期的学籍资料,其中载明父亲为“钟父”,记载的“钟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与钟父的一致。上述发生在吴大女身上的历史事件已过去多年,如前所述,假若吴大女及其母亲在十多二十年前就计划好本案诉讼所要提交的证据,显然不太符合常理。再次,吴大女母亲吴母与钟父的合照,钟父、吴母、吴大女的三人生活照,吴大女对钟父以父相称的手机短信,钟父给吴大女的若干银行转账凭证,均反映了本案当事人与钟父的生活日常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无异。最起码,可以证明本案当事人与钟父的关系十分亲密。另外,钟父、吴母、吴大女与钟二女聚会的照片,吴大女持有钟二女的单人生活照及其婴儿照,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钟父与吴母、吴大女的亲密关系。鉴此,综合包括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吴大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在内的全案证据,本院确认吴大女与钟父的亲子关系成立,吴大女依法对钟父财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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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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