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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集体用地流转合同期限内土地被征收了,流转费能退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5日

律师解答:按合同约定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集体用地流转合同约定了如征收,流转费不退,原告起诉退流转费就不被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母要求退还部分土地流转费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首先,从《集体用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来看,该合同订立的目的是要解决某经济联社的宅基地缺少而无法保证村民建设住宅的问题,梁母通过参与竞拍,签订前述合同并支付了139万元的土地流转费,即可在涉案地块上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且在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届满后,某经济联社亦非收回涉案地块。可见,《集体用地流转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性质上与租赁合同是有本质区别的。梁母认为前述合同实为租赁合同,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集体用地流转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流转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及乙方自建的地上建筑物,本合同即时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收取的流转费、租金不予以退回,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如前所述,通过竞拍方式对集体用地进行流转方案的制定是村民自治的范围,且从某经济联社提交的竞拍当日的视频和文字材料可知,某经济联社在竞拍前已经将前述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宣读,梁母仍然参与竞拍,支付土地流转款,实际取得土地进行建设,可以认定其清楚知悉合同的约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在对自身权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作出的选择,故其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前述合同。现梁母认为《集体用地流转合同》第七条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该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最后,虽然涉案地块被征收,但梁母已经按照安置合同的约定获得补偿,且部分补偿的取得来源于梁母竞拍取得涉案地块所得到的相应权利,现梁母认为收取的流转费不予退还有失公平,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此,法院对梁母要求退还部分土地流转费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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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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