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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租赁村里的房屋后不服停车收费标准能起诉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6日

律师解答:不能起诉,既然是租赁村里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则村集体(经济社)对宅基地房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经营管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满意也不能起诉。如果认为收费过高,可以相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车辆免费通行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大某村民委员会、大某村经济社应否给予王某3台车辆免费通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大某村委会和大某村经济社实行围蔽管理,但是《大某村表决结果单》显示临时车辆首2小时免费,王某有足够的时间通行于大某村,其通行权并未受到影响。王某要求给予3台车辆免费通行,实际上是要求长期在大某村免费停放3台车辆。《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王某所主张其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属于大某街大某村所有的集体土地范围,大某村民委员会、大某村经济社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案涉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大某村民委员会、大某村经济社经村民代表大会对村实行围蔽管理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收费,属于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王某所主张承租的房屋属于大某村村民的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所涉土地也属于集体土地的范围,并不属于国有土地的范围,王某的车辆停放的位置属于集体土地,其应当服从大某村民委员会、大某村经济社的管理。至于王某所提收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属于相关行政机关审查的范畴,本院在民事诉讼中不予审查。据此,王某主张停放车辆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王某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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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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