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属于。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修缮了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房,不能就此成为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仍属于父母的遗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本院分析认为:一、案涉房屋(土地证号:01××39,地号:戊6-40,自有使用权面积:48平方米)于1990年2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邝父名下,庭审中,各方亦一致确认该地块上原始房屋由邝父与陈母于80年代建设。其后,案涉房屋因年久失修,江某对之进行了修缮,属单方(未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修复工作,不能因此而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属。况且,江某的修缮房屋行为并没有办理合法的报建或其他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在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其中部分利害关系人在未取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下,对坍塌或部分毁损的房屋进行修复、恢复原状等的改造行为,不宜就此视为其成为房屋新权利人。因此,案涉房屋应属于邝父、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江某与邝某1、邝某2、邝某3主张邝父与陈母曾口头表示案涉房屋归邝显球所有,但未能举证证实。综上,案涉房屋属于邝父与陈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