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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宅基地房拆除重建后被征收,继承人还能起诉继承征收款吗?
作者:张静 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6日

律师解答:如果宅基地房已经被拆除重建,即使仍登记在之前人的名下,但已经不属于之前人的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孙子起诉叔叔,要求代位继承祖父名下的宅基地房征收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宅基地房仍登记在祖父名下,但已被叔叔拆除重建,故已经不属于祖父祖母的遗产,故孙子无权要求代位继承征收款,判决驳回孙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定事实:钟父与刘母系夫妻关系,生育了钟大儿、钟二儿、钟三儿。钟大儿与配偶生育了钟大孙、钟二孙、钟三孙、钟四孙。钟大儿于2005年4月9日死亡,钟父于2008年5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母于2018年4月29日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钟大儿作为被继承人钟父及刘母的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钟大孙、钟二孙、钟三孙、钟四孙作为钟大儿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钟父及刘母的遗产,但继承遗产范围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
本案中,钟大孙、钟二孙、钟三孙、钟四孙基于钟父为案涉二层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及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要求对钟二儿、钟三儿取得征地补偿款进行继承。对此,《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结合钟大孙、钟二孙、钟三孙、钟四孙与钟二儿、钟三儿的陈述,以及案涉《某街某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对征收房屋的描述可见,钟父及刘母所有的案涉二层房屋已经被拆除,即案涉二层房屋物权自发生拆除等事实行为而消灭。钟大孙、钟二孙、钟三孙、钟四孙诉讼请求主张的钟二儿、钟三儿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为对钟二儿、钟三儿新建的两栋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含青苗)补偿费用,以及钟二儿、钟三儿搬迁的相关补偿费用,且案涉《某街某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明确本协议未对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地块作出补偿。为此,钟大孙、钟二孙、钟三孙、钟四孙要求进行分割的财产,并非被继承人钟父及刘母的遗产,钟大孙、钟二孙、钟三孙、钟四孙无权要求分割,故对钟大孙、钟二孙、钟三孙、钟四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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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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