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无效,既然是分家析产协议,就需要全家所有成员都签名才有效,一人签名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在宅基地证复印件上写明,房屋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共有,最终法院认定没有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而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4号宅基地面积38平方米,11号宅基地面积13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时间为1990年11月20日,均登记在邝父名下,即在邝父、刘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4号房屋是一栋一层青砖房,由祖辈建造,属于祖屋;11号房屋是一栋一层瓦房,于60年代由邝父、刘母修建,后于70年代扩建了厨房,因此,4号房屋、11号房屋均应属于邝父、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争议点是4号房屋、11号房屋属于邝父、刘母的遗产,还是已由其在生前作出了处分,对此本院分析认为:一、关于分家析产问题。邝大儿、邝二儿主张,父母邝父和刘母早在1979年已经就两间涉案房屋与子女们进行了分家析产,之后在2015年6月13日,邝父亲笔书写再次确认上述分家析产方案,因此两间涉案房屋已分家析产,对此邝大儿、邝二儿提供了两份有手写字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予以证明,但作为分家析产协议,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参与协商并签署协议,而邝大儿、邝二儿提供的上述字据上仅有邝父的签名,没有配偶刘母的签名认可,也没有家庭其他成员的签名确认。况且,4号、11号两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时间为1990年11月20日,如果邝大儿、邝二儿所言属实,即在1979年已经分家析产,则在办证时就应该考虑以邝大儿、邝二儿的名义办理权属证书。二、邝父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上书写“1号地38平方、2号地137平方,邝大儿、邝二儿共同拥有”,从表述上看,是将涉案两块宅基地交给邝大儿、邝二儿,且为共同拥有,因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问题而安排给其建设住宅,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分配宅基地的有权主体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因此邝父表态将涉案两块宅基地分配给邝大儿、邝二儿共同拥有,有违法律规定。故4号房屋、11号房屋属于邝父与刘母的遗产,因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